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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执1167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马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马春燕;黄楷;泸州兴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04执1167号之一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迎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904702101B。

负责人:马强,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马春燕,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黄楷,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泸州兴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顺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0R10A。

法定代表人:黄顺华。

被执行人: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文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90481624R。

法定代表人:程树云。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马春燕、黄楷、泸州兴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马春燕、黄楷、泸州兴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泸州豪沃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04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睿

审 判 员  薛 山

人民陪审员  彭世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桂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