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03民初1377号原告杨美丽。委托代理人杨帅,河南方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东鲁化工厂。注册号4102111100122.法定代表人杨春贵。杨美丽诉开封市东鲁化工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1月30日,其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该地具体位置为开封市东郊乡鲁屯村村委会东侧,用地面积为132平方米。被告侵占其该土地一半的面积,至今仍未返还。给其经济方面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失和困扰。其向有关部门和村委无数次反映上述情况至今未得到解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被非法占用的宅基地;2、被告将上述土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3、被告承担因土地返还、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产生的一切费用;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结合本案,原告要求返还的原物系宅基地使用权,其由开封市城区国土资源分局颁发的宅基地用地许可证载明四至为:东至路,西至化工厂,南至化工厂,北至杨胜利,并不包含被告开封市东鲁化工厂院内土地的使用权。况且被告开封市东鲁化工厂成立于1992年,所用土地系开封市汴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鲁屯社区第二居民小组杨国昌组集体所有,而被告的宅基地的用地许可是在2006年。故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许 庆
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