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10号
申请人:任文东,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刘增军,男,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
申请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东河北居民委会员。
法定代表人:高少国,主任。 申请人任文东、刘增军与被申请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东河北居民委会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农经站代管资金113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3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晓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