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2执2487号
申请执行人:刘玲珍,女,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李金红,女,196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曹海堂,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曹文伟,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刘玲珍与被执行人李金红、曹海堂、曹文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豫0182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因拒不申报财产(申报不实)罚款决定书等法律文书;3、于2018年10月18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被执行人李金红名下银行账户有18000元,已扣划返款;4、我们执行期间多次去李金红、曹海堂家中执行,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5、2018年11月8日向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房产信息;6、于2018年11月12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我们再次查询并未查询道可供执行财产;我们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我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且同意我们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豫0182执2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