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7民初501号
原告: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井家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起诉、应诉、参与法庭审理、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代为收取法律文书。
被告:李书兵,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