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26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朱金凤,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五里乡五里村通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道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金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7年12月向宿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了孚玉镇孚玉东路通和金水湾1-12幢楼综合验收材料,故被执行人安庆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已经履行完应尽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金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祝建中
审判员 曹庆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何周杨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