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23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利民路婚育健康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061A。 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 被执行人林永华,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朱赠英,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计生征决字〔2018〕第10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3月23日以被执行人林永华、朱赠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计生征决字〔2018〕第10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林永华、朱赠英征收社会抚养费73185元。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8年3月27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林永华、朱赠英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73185元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杭计生征决字〔2018〕第10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林永华、朱赠英不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计生征决字〔2018〕第101-0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林永华、朱赠英缴纳社会抚养费7318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维峰
审判员 胡绍清
审判员 廖华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蓝小芳
书记员郭邱耀(代) -2-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