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3民初117号
原告:赵宝山,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吴运锋,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山诉被告吴运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山于2019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经将钱还清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案现已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宝山承担。
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贝贝
书记员张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