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9民初6543号
申请人:中悦农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土城西路****平房**。
法定代表人:曾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崔羽。
被
申请人: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崔羽。中悦农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悦公司)与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府商贸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府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悦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顺天府商贸公司、顺天府投资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268.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50268.53元。申请人中悦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对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268.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现中悦公司因与二被告庭外和解并申请撤诉,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268.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彤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