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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9民初6543号

中悦农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悦农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9民初6543号

申请人:中悦农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土城西路****平房**。

法定代表人:曾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iv>

法定代表人:崔羽。

被

申请人: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崔羽。中悦农夫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悦公司)与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府商贸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府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悦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顺天府商贸公司、顺天府投资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268.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750268.53元。申请人中悦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对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268.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现中悦公司因与二被告庭外和解并申请撤诉,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顺天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268.5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彤儒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