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恢1759、1761号 申请执行人杨燕平,女性,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泰新县。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宏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栋**,组织机构代码088499773。 法定代表人陈凌霄。 申请执行人杨燕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宏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以(2018)粤0309执1424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14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满棠
审判员 娄 靓
审判员 黄少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甘 良
书记员 邱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