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6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田金义,男,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韩俊玉,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 关于田金义申请执行韩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俊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俊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俊玉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1361170065×××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守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