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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726执46号

田金义、韩俊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金义;韩俊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6执46号 申请执行人田金义,男,194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韩俊玉,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 关于田金义申请执行韩俊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7)晋070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俊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俊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韩俊玉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1361170065×××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守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