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70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校均,系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系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洛辉,男,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张洛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