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昊利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王钰君。
被执行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慧智。本院在执行河南昊利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河南昊利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76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及申请执行费10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存款8051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惠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