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211号
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长滨路****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6GYW8L。
法定代表人:诸葛方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兰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刚,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云泊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谭玉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