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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民初790号

张庆与李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庆;李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790号

原告:张庆,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李欣,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置地投资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682545。

负责人:鲍旭东,总经理。

原告张庆诉被告李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雯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庆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杨雯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佳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录;(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