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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6民初246号

张伟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波;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246号

原告:张伟,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被告:陈波,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原告张伟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张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容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苏晓青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