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303刑初3号 公诉机关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德祥,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宝鸡市金台区。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8)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祥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旭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德祥于2018年10月21日下午18时20分许,在本市金台区光明小区北门西侧路边(“岐贝擀面皮”店门前),盗走被害人符某某停放在该处灰色欧派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该车藏匿于其位于本市金台区龙丰村4组52号的家中卧室,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358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特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德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和赃物隐匿地点,现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符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照片及视频截图、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款收据、领条、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符某某陈述,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德祥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德祥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白明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晓龙
书记员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