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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03民初3503号

廖肇显与廖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肇显;廖永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赣0703民初3503号

原告:廖肇显,男,1999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廖永久,男,1999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廖肇显与被告廖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肇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永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5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3500元,言明于2018年5月15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还借款。被告廖永久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5日,被告廖永久因日常生活支出需要向原告廖肇显借得现金35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言明借款期限3个月,于2018年5月15日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实际交付了借款,被告应依约偿还。被告廖永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廖永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肇显借款本金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永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冶辉

审 判 员  袁 慧

人民陪审员  赖玉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罗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