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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6执79号

张留东、王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留东;王桂英;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张留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申请执行人:王桂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法定代表人:谭德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留东、王桂英与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1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