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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137号

姜珊、孙华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珊;孙华美;孙明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姜珊,女,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孙华美,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孙明洋,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姜珊诉孙华美、孙明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9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华美、孙明洋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珊于2019年1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华美、孙明洋名下银行存款72451.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