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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02民初5728号

李金凤与余友信、余友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余某1;余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02民初5728号

原告:李某,女,193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红霞,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1,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余某2,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李某与余某1、余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2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死亡,系主张赡养费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李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郑迎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菲

书 记 员 万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