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02民初5728号
原告:李某,女,193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红霞,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1,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余某2,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李某与余某1、余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2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死亡,系主张赡养费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李某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郑迎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菲
书 记 员 万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