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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执恢14号

孙慧洁、青岛乐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孙慧洁;青岛乐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孙慧洁。 被执行人青岛乐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监。 申请执行人孙慧洁与被执行人青岛乐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9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567元及执行费。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

裁定如下: 北劳人仲案字【2015】第19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莹莹

审 判 员  吕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远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