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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民初10579号

10579杜成飞与浦天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成飞;浦天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213民初10579号

原告:杜成飞,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康,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浦天昱,男,199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杜成飞与被告浦天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成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天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浦天昱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2.判令浦天昱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浦天昱与杜成飞系朋友。2018年5月9日,浦天昱向其借款2万元,后杜成飞转账出借该款项。浦天昱因未按约归还借款,故杜成飞诉至法院。浦天昱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9日,浦天昱向杜成飞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向杜成飞借款2万元,并于2018年6月21日还清等内容。同日,杜成飞通过银行向浦天昱支付2万元借款。后杜成飞向浦天昱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杜成飞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浦天昱未到庭提出抗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杜成飞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浦天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成飞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浦天昱负担。该款已由杜成飞预交,浦天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杜成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静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