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11民初16号
原告:何腊红,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经开区。
被告:吴自发,男,汉族,1979年6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海南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901251499J。
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腊红与吴自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腊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腊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天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赵程成
书记员易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