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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执12983号

单古洲、伊力克·贾日思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古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执12983号 申请执行人单古洲,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执行人单古洲与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10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单古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归还申请执行人单古洲货款4777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07日向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名下浙G×××××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单古洲。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伊力克·贾日思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782执129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宁 执行员 龚凌槐 执行员 王志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丁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