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302号
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
法定代表人:温文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攀,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君,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