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简易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5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兰海文,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壮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8〕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8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兰海文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某社区某新区二巷某号,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白色电动车(价值约1000元)。2018年7月17日,兰海文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抓获,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兰海文来到宝安区某街道某旧村西某巷某号,盗走被害人黄某甲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价值约1000元)。当日兰海文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抓获,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8年9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兰海文来到宝安区某街道新桥陂口一区某巷某号东侧巷子,盗走被害人黎某的一辆蓝色海电新款电动车。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人民币1290元。2018年9月28日,民警在宝安区某街道某巷某号楼下抓获兰海文,缴获一批撬锁工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累犯、认罪的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兰海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三十日,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兰海文退赔被害人黎某人民币1290元;缴获的撬锁工具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晓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