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25执27号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张红光,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张晓光,男,汉族,1956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执行李萍与张红光、张晓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光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晓光所有的豫CBF1**北京现代牌汽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玉川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任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