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黑27行初2号 起诉人:杨福成,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发,杨福成长子。 起诉人:吕绍忠,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绍纲,吕绍忠兄弟。 起诉人:刘国清,男,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飞,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杨福成、吕绍忠、刘国清的起诉状。起诉人杨福成、吕绍忠、刘国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黑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黑市政发(2017)21号《黑河市政府文件-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爱区政呈31号文件的批复》(下称黑市政发(2017)21号《黑河市政府文件》);2.本案诉讼费用由黑河市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杨福成、吕绍忠、刘国清认为大黑河岛东侧土地为集体所有,黑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黑市政发(2017)21号《黑河市政府文件》中确认大黑河岛东侧涉及之路村村民的33.12公顷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原告认为黑河市人民政府作出黑市政发(2017)21号《黑河市政府文件》主体超越法律权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黑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黑市政发【2017】21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爱区政呈【2016】31号文件的批复》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该文件本身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杨福成、吕绍忠、刘国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温 津
审判员 王云涯
审判员 邹丽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闫文举
书记员陈凤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