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2699号
原告:顾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沿利,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聪。
被告:苏红霞。 原告顾伟明与被告曹聪、苏红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顾伟明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伟明以实现诉讼目的需要为由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伟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诚
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
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小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