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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02民初2699号

顾伟明与曹聪、苏红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顾伟明;曹聪;苏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民初2699号

原告:顾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沿利,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鹏,山东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聪。

被告:苏红霞。 原告顾伟明与被告曹聪、苏红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

原告顾伟明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伟明以实现诉讼目的需要为由提出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伟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伟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忠诚

人民陪审员  杨爱华

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小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