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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39号

周才富、叶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才富;叶明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才富,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明光,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东路****及学勉路****(金融中心)。

负责人:王则栋,该支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时代大道**7-8div>

负责人:王建统,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周才富因与被上诉人叶明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8)浙0226民初7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才富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一审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才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敏

审判员  张华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