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707执4255号之二

吕继柏与徐大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继柏;徐大迎;刘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42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吕继柏,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徐大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吕继柏与被执行人徐大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5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苏0707执4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