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707执42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吕继柏,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徐大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吕继柏与被执行人徐大迎、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55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苏0707执4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