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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26民初10号

静某与吴某、刘某1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2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静某;吴某;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26民初10号

原告:静某。

法定代表人:杜某,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静宁县司法局原安司法所助理员,特别代理。

被告:吴某,住静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1,住静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2,住静宁县,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某与被告吴某、刘某1、刘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县原安乡哈拉村扶贫互助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静某负担。

审判员 赵满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毛 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