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26民初10号
原告:静某。
法定代表人:杜某,任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静宁县司法局原安司法所助理员,特别代理。
被告:吴某,住静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1,住静宁县,身份号码×××。
被告:刘某2,住静宁县,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某与被告吴某、刘某1、刘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静宁县原安乡哈拉村扶贫互助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静某负担。
审判员 赵满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毛 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