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2民特5号
申请人:闫希罕,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
申请人:李得胜,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闫稀罕与李得胜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9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李得胜欠闫稀罕借款100000元。李得胜自2019年1月起于每月20日前返还闫稀罕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
二、若李得胜未按照上述期限、金额履行给付义务,闫稀罕有权就未给付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均表示不再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闫稀罕与李得胜于2019年1月9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司学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仝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