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
被执行人:卢改梅。
被执行人:张占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卢改梅、张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朝辉、张文革至今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改梅、张占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779.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陈会阳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陶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