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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恢3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卢改梅、张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卢改梅;张占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

被执行人:卢改梅。

被执行人:张占峰。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与卢改梅、张占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朝辉、张文革至今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改梅、张占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8779.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陈会阳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陶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