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广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陆和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阎成刚,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