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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执109号

合肥广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合肥广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广安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陆和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济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阎成刚,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2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德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永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