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380号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黄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梅、袁媛,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柱森,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张柱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西罟步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已预交)。
审判长 杜万枝
审判员 黄好娇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