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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7711号之二

关文贞、梁添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文贞;梁添荣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77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关文贞,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梁添荣,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关文贞与被执行人梁添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添荣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75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人关文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梁添荣名下位于中山市中心河小区【房产证号:C6××89,土地证号:国(2004)0215**】房地产。因上述房地产第一查封权人系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本院已依法发函参与分配。此外,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关文贞与被执行人梁添荣达成和解,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梁添荣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柏强 执行员  方振华 执行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冯文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