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皖1802执恢8号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班本陶与被执行人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明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班本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明给付材料款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26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案件款,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8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缴纳)。 至此,现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 承办人卞月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