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514执30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萧汉龙与被执行人蔡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涉被执行人蔡春忠系列案件有:申请执行人陈洲城与被执行人蔡春忠民间借贷纠纷【(2018)粤051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蔡徐松与被执行人蔡春忠民间借贷纠纷【(2018)粤0514执140号】共三案,本院决定将上述三案合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蔡春忠有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美南居委会塗溪洋、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美南村陈贵公路东一直混合五层的房产及部分银行存款,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蔡春忠名下的银行存款106529.87元、拍卖了被执行人蔡春忠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美南居委会塗溪洋的六层房地产(权证号:40××31)和七至九层的房产(成交价1519448元),将被执行人蔡春忠所有的址于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美南村陈贵公路东一直的房产(权证号:05××58)交申请执行人陈洲城以物抵债(以二拍流拍价583452.8元抵除),扣划及拍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总共2209430.67元。 执行过程中,三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款项达成如下分配协议:在扣除(2018)粤0514执301号案的评估费9283元、(2018)粤0514执303号案的评估费5105元、(2018)粤0514执301号案萧汉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36200元、(2018)粤0514执303号案陈洲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31800元、(2018)粤0514执140号案蔡徐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提存被执行人蔡春忠及其家人的租房款66000元后,余款2056642.67元按三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比例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萧汉龙受偿数额为1061612元、申请执行人陈洲城受偿数额为839925元(抵除以物抵债款583452.8元,余款288272.2元)、申请执行人蔡徐松受偿数额为169545.67元,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另:本案经二次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并经传统查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2018)粤0514执301号、303号案件的二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514执301号、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旳,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业华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郭友禄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连佳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