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简易独任程序专用)(2019)粤0306刑初1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田国飞,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8】7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8年10月17日02时05分许,被告人田国飞饮酒后驾驶粤B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107国道沙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田国飞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田国飞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8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田国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 决 被告人田国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