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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民终445号

刘泰原等与王树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泰原;北京市城市再生资源服务中心;王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3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城市再生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泰原,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泰原,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城市再生资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民,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静,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城市再生资源服务中心、刘泰原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34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城市再生资源服务中心、刘泰原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城市再生资源服务中心、刘泰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城市再生资源服务中心、刘泰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北京市城市再生资源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印龙

审判员  林存义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玉珠

法官助理潘园园

书记员李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