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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26民初6888号

祝梓馨与徐法祥、商丘蓝海置业有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祝梓馨;徐法祥;商丘蓝海置业有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26民初6888号

原告:祝梓馨,女,201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夏邑县。

法定代理人:韩静(系原告祝梓馨的母亲),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博,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法祥,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岗、徐照承(实习),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蓝海置业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中心商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571043549P。

法定代表人:吴俊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起升、魏仁杰(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祝梓馨与被告徐法祥、商丘蓝海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10日,原告祝梓馨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法祥、商丘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祝梓馨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法祥、商丘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梓馨撤回对被告徐法祥、商丘蓝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后计900元,由原告祝梓馨负担。

审判员  刘虎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顾夫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