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执保94号
申请人:于洋,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
被
申请人:沈阳兆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5079059XU。
法定代表人:李兆斌。
被
申请人:柳入元,女,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于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45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兆运科技有限公司、柳入元银行存款共计4088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2564元,由申请人于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