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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3执保94号

于洋与沈阳兆运科技有限公司、柳入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洋;沈阳兆运科技有限公司;柳入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执保94号

申请人:于洋,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

被

申请人:沈阳兆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5079059XU。

法定代表人:李兆斌。

被

申请人:柳入元,女,1971年6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申请人于洋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45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兆运科技有限公司、柳入元银行存款共计4088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保全费2564元,由申请人于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