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270号
原告:程伟民,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敬威,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平,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196610082337。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民诉被告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