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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民初270号

程伟民与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伟民;徐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270号

原告:程伟民,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敬威,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平,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196610082337。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伟民诉被告徐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