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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455号

奚东华与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奚东华;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奚东华,男,1989年08月12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谢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荣。申请执行人奚东华与被执行人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吴劳人仲案字(2018)第385-4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