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奚东华,男,1989年08月12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谢村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荣。申请执行人奚东华与被执行人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吴劳人仲案字(2018)第385-4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进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