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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41号

申文军、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文军;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申文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与淮河大道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申文军与被执行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爱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