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02民初6838号
原告:胡仕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英,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熙泰运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思成。 原告胡仕强与被告四川省乐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四川熙泰运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胡仕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所诉被告名称错误,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仕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胡仕强负担。
审判员 谢 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维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