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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2财保7号

黄千芳、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黄千芳;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财保7号

申请人:黄千芳,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张莹,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经济开发区华府翡翠庄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95560300F(1-1)。

法定代表人:朱林芳,公司总经理。黄千芳与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428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县支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安徽海莲宇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康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428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林志勇

审判员  吴传淑

审判员  余培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顾 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