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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3486号

陈永秀与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永秀;宋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12民初23486号

原告:陈永秀,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先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健,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陈永秀与被告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永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永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28日,被告因做工程缺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时间从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30日。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提供借款,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款。 被告宋健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8日,以原告陈永秀为出借人,被告宋健为借款人,双方签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时间从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30日,在上述约定期限内,若借款人如期归还,不计算利息,若未全部归还的,未归还的部分金额自出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罚息。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返还过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借条》、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凭证、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诉讼,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原告亦于2018年3月28日实际履行了30万元的出借义务,该《借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清日止,符合《借条》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宋健未到庭应诉答辩及举证、质证,视为其自动放弃上述诉讼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永秀借款本金30万元; 二、被告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永秀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清日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485元,由被告宋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中念 关注公众号“”